刘XX为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一名公司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执行公务,向公司借款50余万元执行公务,后来Y公司解除与刘XX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发生争执。
刘XX起诉Y公司劳动争议赔偿一案,Y公司遂起诉刘XX借款备用金归还一案,而该备用金实际用于公司各项支出,但因各种原因不能取得正式票据冲账;Y公司要求刘XX作为民间借款归还借款50余万元,刘XX委托本人代理后,我代刘XX向法院提出:向公司预支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管理,系职务行为,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1999)民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Y公司按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驳回Y公司对刘XX的起诉。
同时刘XX劳动争议一案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任职期间的备用金不存在借款纠纷而胜诉。